手球運動簡介
近代手球運動是由丹麥人霍革‧尼爾森(Holger Nielson)於1898年所創;在室內場地兩端各置一球門,兩隊各派七名球員以手進行傳接球及射門動作。1906年尼爾森制定手球規則並加推展,此項運動在北歐各國逐漸盛行,成為一種冬季的室內活動。
地處中歐的德國原有類似手球的活動,稱為門球。1917年,柏林體育教師馬克斯‧海塞(Max﹐Heiser),仿效門球發明了適合女性的球類運動。1919年,卡爾‧謝倫茲(Carl﹐Schelenz)改進馬克斯‧海塞設計的活動方式,採用較小的球,並規定持球者可以跑三步,而利用足球場倡導男子推展此項運動。 1920年,謝倫茲制定十一人制手球規則,極力向國外推介;由於球技簡單易學,同時適合男女兩性的身心需要與興趣,此一活動乃在德國及中歐各國迅速推展,逐漸成為男女老幼咸宜的球技運動。1928年,國際業餘手球聯盟(International Amateur Handball Federation,簡稱IAHF)成立,並在荷蘭阿姆斯特丹第九屆奧運會期間舉行手球示範比賽。1936年第十一屆奧運會在德國柏林舉行,十一人制手球被列為正式競賽項目。之後因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中歐之德國、波蘭等淪為歐洲主要戰場,手球運動之推展受戰爭影響而告中斷,戰後十一人制手球亦告式微。
1946年,丹麥、瑞典等國家在丹麥首都哥本哈根聯合組成國際手球聯盟(International Handball Federation 簡稱IHF),積極推展七人制手球運動;由於活動場地較小,比賽更具速度,且經常出現美妙的射門動作,易於吸引球員的熱烈參與以及觀眾的濃厚興趣,乃使各國競相提倡,原先大力推展十一人制手球運動的中歐各國亦改而致力於七人制手球運動的推展,此一運動逐漸普及。1972年西德慕尼黑奧運會將七人制手球列為男子組之正式競賽種類;1976年加拿大蒙特婁奧運會增列女子手球比賽。自此各地廣為推展,手球終於成為一種世界性的競技運動。
手球比賽每隊得註冊16名球員,比賽至多登記12名球員,雙方各派一名守門員及六名普通球員上場比賽,開賽時未足五人則不得比賽。青年組以上的比賽時間為60分鐘,考量生理成長與發育狀況的不同,國內青少年(高中)比賽時間為50分鐘,少年組(國中)與童年組(國小)同為40分鐘,各組比賽均分為上、下兩個半時,中間休息10分鐘。在長40公尺、寬20公尺的場地兩端各設一球門,球門高2公尺、寬3公尺,兩隊處於相對立場,各以攻守技術與戰術為手段,而以得分多寡來判定勝負;控球方以手進行傳、接、運球及射門等動作,隊友之間則運用牽制、擋人、切入等戰術的配合,試圖突破防線,將球擲入對隊球門得分,以爭取比賽勝利。而防守隊員則以壓制、攔截、封擋等個人技術為基礎,透過小組的補位聯防,構成團隊防守陣容,以阻止攻隊射門得分。
手球運動之活動方式與足球運動近似,其基本技術及攻防戰術又與籃球類同,而活動內涵特重團隊合作與強調服從精神,則與橄欖球運動一致,因此可將手球認為是一種結合足球、籃球與橄欖球精華的一種綜合性球技運動。但因手球球體較小,易於單手控制,因此傳球、接球與射門等技術,不但比足球易於發揮,也較籃球富有變化,充分具備準確、力量與速度等特點。比賽進行中雙方在替補線範圍內得依規定自行替補球員、攻隊採取消極性比賽時判由對隊擲自由球進攻等規定,使手球比賽的過程更為緊湊,動作更具速度,實與足球與籃球等運動大異其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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